犯罪預防

定義

狹義:刑事司法體系直接對犯罪人之預防或控制,以防止犯罪發生

廣義:保護犯罪標的安全的措施以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改善政治、經濟、社會、教育,以減少犯罪發生

預防勝於懲罰

與懲罰並不相斥─
犯罪預防是一種結果,而懲罰只是為了達成結果的一種可能方法

評估方式

犯罪案件數

犯罪人數

犯罪預防:嘗試消除犯罪的發生或再發生
犯罪控制:管理已存在的各項犯罪行為

犯罪損害

政府抗制犯罪之鉅額花費(e.g.警檢、司法、矯治工作的支出)

民眾抗制犯罪之成本(e.g.保險花費、私人保全支出、住宅強化花費、
因對犯罪的恐懼而減少外出的自由喪失)

被害者之傷害成本(e.g.生心理傷害、財物損失、高度恐懼感、反社會心理...)

經濟社會發展危機(e.g.阻礙社會發展→影響國家競爭力)

犯罪者之代價(e.g.監禁痛苦、事業中斷、家庭破碎、名譽受損)

破壞國際社會關係

Brantingham:
公共衛生預防模式

分為初級、次級、三級的三級預防策略

初級預防

次級預防

三級預防

針對整體民眾提供避免疾病的方法
→找出提供或促使犯罪的物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焦點是風險較高的獨立個體以及事件之徵兆
→在早期找出潛在性犯罪之危險因子並加以干預,以避免犯罪之發生

針對風險團體與少年,預測問題人員及情境的能力

方式:
環境設計、監控系統、建築規劃、鄰里的守望相助及社區巡邏、警察巡邏、公共教育...

情境犯罪預防、社區處遇、藥物濫用戒治、學校協助

包括廣泛的社會預防:失業、缺乏教育、貧窮...

刑事司法體系的工作:逮捕、審判、監禁、處遇、教化輔導...

刑事司法體系的目的是預防犯罪
→如果刑事司法成效不彰,代表體系的功能需要重新檢討

針對疾病問題,避免復發
→處理真正犯罪者,使其不再犯罪

目標是使問題不會發生

目標是避免偏差行為成為犯罪

Sherman:
證據為基礎之犯罪預防

有效的公共政策及實務作為需要以科學證據為基礎

任何的犯罪預防計劃或處遇計劃,應經過嚴謹的科學評估,
以決定其是否有效、無效及應如何建議政策決定者

實行犯罪預防的機構環境:
家庭、學校、社區、勞動市場、地方、警察機關、法院與矯治機關

家庭與犯罪預防

兩者關係

由於家庭的負面客觀環境(e.g.貧窮、離婚)而產生的不良影響,
可因良好的內部互動而獲得補償

家庭「兒童教養」、「社會化」的技術,對孩子未來的偏差行為有很大影響
(社會控制、自我控制論觀點)

不合適的兒童教養方式是少年偏差行為的重要指標

預防
偏差行為及犯罪

藉由對孩子的社會化,教導孩子自我控制
關心與監督小孩、認知與輔導低自我控制行為

家庭可藉由規範、監督孩子的活動範圍,預防偏差行為

藉由與家庭成員之間及機構的依附,強化社會化

Hughes:
風險社會之
犯罪預防模式

將犯罪視為如空氣污染、交通堵塞一般之日常風險,不是不正常
將犯罪視為風險進行評估、分析,以風險管理手段預防犯罪

主張藉由修正日常作息,降低被害(如日常生活理論)

政府並非唯一的責任主體,公民也要為犯罪負責

犯罪防治對策

高度信任模式:由國家推動一種保守、道德文化,促進人民遵從意識
(以價值觀控制人民不犯罪)

安全城市模式:由個人、社區...結合成夥伴關係,共同防治犯罪
(e.g.社區警政、社區守望相助隊)

堡壘城市模式:搬到保全措施嚴密的郊區

Gottfredson、Hirschi─自我控制理論
在兒童10歲前改善其自我控制能力,可以預防偏差與犯罪行為,也可以達成改善人際關係、衝動性格...

Braintingham:
犯罪過程預防模式

在犯罪的三階段過程中分別干預

犯罪決意階段(決定是否要犯罪)
由法律的制定、社會預防活動、教育...等,阻止犯罪發生

犯罪搜尋階段(尋找犯罪標的)
守望相助、財產註記、社區巡邏、環境規劃...,增加犯罪困難度,進一步防止犯罪

犯罪行為階段(下手實施犯罪)
電子監控警報裝置、目標物強化...

情境犯罪預防

犯罪的預防根本上有賴對犯罪原因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