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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被害者犯罪 victimless crime (非道德犯罪行為) - Coggle Diagram
無被害者犯罪
victimless crime
(非道德犯罪行為)
核心概念
可能不存在被害者,或是被害者同意這類行為
法律之所以要犯罪化這類行為,
是基於防止各種非道德性物質或服務的擴散,以及所引發的間接犯罪與組織犯罪
因為違反當時當地的道德規範、公共意見、社會政策,而被法律所禁止
→非具有邪惡及危害的本質
e.g.毒品是非道德性物質,吸毒為無被害者犯罪;
但毒品可能引發搶奪、打架、性犯罪...等犯罪
特性
加害人與被害人合意參與
具交易本質
缺乏控訴者(被害者不認為自己受害)
爭議
法律干預非道德行為的困難:
1.干預的結果是使非道德行業地下化→形成副文化與非道德產業的壟斷,增加與社會的對立
2.警察執法的寬嚴程度很難斟酌:太嚴格會被稱為道德主義者,寬鬆則被認為是縱容、執法疲弱
法律是否應該
規範非道德行為?
是:
1.刑法應具有表達公共道德的功能,阻止雖然不危險但會危害善良風俗的非道德行為
2.社會必須對好與壞有一致的共識,一個社會應具有對倫理道德有共同價值觀,
才能夠維繫→
社會依靠社會鍵及共同思想而結合
否:
1.以法律約束非道德行為,是根據制定倫理道德規範者的價值觀,懲罰社會的差異性
2.法律犯罪化非道德行為,是為了顯示道德優越性,提升道德多數者的地位、貶低偏差行為者
3.刑事法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個人與財產的安全,而非干預個人的道德生活
整件非道德行為中
沒有對他人及社會造成危害或法益上的侵害
,且是個人或是雙方合意的行為
→人們是否有權決定如何對待自己?
Packer:
非道德行為犯罪化標準
刑事訴訟將不會因該行為的犯罪化而產生緊張、扭曲
除了刑法以外,沒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處理該行為
社會能夠以公平、無歧視性的方式處理該行為
多數人認為該行為具有危害性,社會上的團體無法認同
行為犯罪/不犯罪/非道德
的定義
合法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傷害
(e.g.製造煙、酒的廠商)
動機純正、高道德的犯罪(e.g.安樂死、劫富濟貧)
→好的動機也可能構成犯罪
非犯罪但不道德的行為(e.g.貪婪、怨恨、見死不救...)
→邪惡的行為不一定犯罪
性、色情
風化區存廢
廢
違反道德風俗
物化女性成為買賣客體
引發色情氾濫
存
降低取締成本,方便管理
必要之惡,合法發洩性慾的管道
減少色情仲介業,消滅黑市
色情是否有害?
是
色情觀賞與性犯罪間有強烈關係,
觀賞色情暴力影片或刊物會引起觀賞者衝動
否
Kutchinsky:
色情觀賞使人們的衝動得以宣洩→降低性犯罪的衝動
青年從事色情行業
經濟因素
早期不良性經驗、具有偏差性觀念
家庭背景、家庭關係
教育程度、學校經驗、中輟經驗
受虐經驗
金錢和享受的誘惑、不想付出勞力賺錢
性交易定義
有經濟上的交易
感情上的漠視,僅是經濟上的交易和考量
對購買者而言有性方面的意義
毒品
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
麻醉藥品
,與其製品;
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
影響精神之物質
,與其製品
一、二級:
施用即構成犯罪
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e)、嗎啡(morphine)、鴉片(opium)、古柯鹼(cocaine)...
二級毒品:
罌粟(poppy)、古柯(coca)、安非他命(ampnetamine)、大麻(cannabis)
三、四級:
持有一定淨值才構成犯罪
三級毒品: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
四級毒品:
二丙烯基巴比妥...
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物之分類
中樞神經興奮劑
影響精神藥物:
血壓及心跳上升、情緒高昂、陶醉感、信心增加...等強烈生心理反應
長久使用會產生疲倦、焦慮、情感不振、幻覺...等副作用
(e.g.安非他命、潘他挫新等合成藥物)
麻醉藥品:
大笑、興奮、無止境的精力,過度使用會有瘋狂暴力的情形、呼吸系統失常
(e.g.大麻是強烈的天然興奮劑)
中樞神經迷幻劑
產生幻覺與幻聽,長時間使用會活動力下降、失去時間與空間概念
大麻、梅斯卡林、LSD
產生明顯的感覺扭曲,但不會破壞使用者神智
中樞神經抑制劑
麻醉藥品:
主要功能為
抑制痛覺、使憂慮和情感可以解放、精神提振
短暫興奮後會感到冷淡、昏昏欲睡;會產生耐藥性,藥量需要不斷加強,且生/心理上都會越來越依賴藥物的持續使用,一旦中斷就會產生戒斷症狀
(e.g.鴉片→嗎啡→海洛因)
影響精神之藥物:
效果較為溫和,較常被使用,但過度使用會成癮與產生副作用
(e.g.巴比妥酸鹽、各類鎮靜劑)
藥物濫用
強烈/硬性藥物
(hard-drug)
使用者多為成年人
使用麻醉藥物為主,常達到成癮地步,對生心理危害較大
e.g.海洛因...等一級毒品
藥物濫用者多來低階層,或是不穩定的家庭
因此常具有自尊心低落、生活艱困、疏離感、人格困擾...等狀況,
轉而在藥物副文化裡尋找社會性支持
溫和/軟性藥物
(soft-drug)
使用迷幻劑為主,相對不易成癮,對生心理危害較小
部分使用者主張溫和藥物的使用如同菸酒般
e.g.大麻、安非他命、速賜康...等二、三級毒品
使用者多為青少年
與犯罪的關係
控制策略
矯治策略
:
(動員社區力量舉辦社區性活動、教育宣導、定期檢測、戒毒計劃)
不干預策略
:
合法化:避免因限制毒品而造成供應往地下化,
而產生黑市與被幫派團體控制,無益於問題的解決
犯罪控制
:
(來源控制、攔截走私、執法打擊策略、重刑嚇阻)
衍生性非常強之犯罪,與多種類型的犯罪間有強烈關係
(e.g.竊盜、暴力犯罪、性交易、性犯罪、人口販賣...)
荷蘭「社會處遇模式」
彈性執行策略:
持有低劑量毒品之成癮者,若無其他違法行為則不加以取締
將毒品的使用視為社會問題,避免刑事政策介入,
社會、醫療措施優先於司法
以針頭兌換方案、美沙酮計劃...等保護與矯治方案優先
並非對毒品除罪化,販賣、運輸毒品仍有刑罰規定
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認為施用毒品者具
病患性犯人
特質
降低法定刑、兼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措施,代替刑罰矯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修正後,朝向
施用毒品為心理疾病或不良適應
發展
毒品的製作與買賣往往是跨國際的組織犯罪,需要多國合作處理的世界性問題
美國:戰爭模式
美國對毒品採取零容忍政策,製造、運輸、販賣、施用皆施以嚴刑峻罰
賭博
特徵
史考尼克Skolniek:
賭博無法對個人產生生理反應─僅心理上依賴;
強迫性賭徒以持續的賭博逃避外在世界的壓力
Goffman:
賭徒多有強烈的宿命論
以情緒上滿足為目的,或是以獲利為目的
賭徒多具有低互賴、低自控心理特質
合法化
販賣樂透彩補貼國庫
(困境:明知賭博危害身心健康,仍官辦彩券助長賭博)
壓低活動範圍、嚴格的申請手續,做為控制手段
酗酒
引發犯罪的主要原因
酗酒者為醫療問題,應送到醫院或勒戒中心禁戒治療
慢慢建立而成為習慣性,才見其危害,
會有經常性或強迫性的需要
對外在環境緊張、壓力及焦慮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