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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動 - Coggle Diagram
權利變動
脫法行為
手段脫法
法律行為有效
雖違背某些法律規範,但目的並不違民法整體價值判斷
例如動產之信託讓與擔保
目的脫法
法律行為無效
巧取利息(以預扣手續費方式收取逾20%之利息)
甲乙約定貨款一百萬元年利率20%,但甲預扣手績費十萬元
實際交付90萬元須清償本金利息為一百二十萬元,實際利率30%有違§205、206之目的
目的脱法之脱法行為(胡長清、洪遜欣)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嗎,自為法所不許,應屬無效
直接適用§206之規定(李模、王澤鑑)
賭債更改(積欠賭債卻書立消費借貸書面)
目的脱法之脱法行為(44台上421判例) :scales:
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仍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
標的不存在說(王澤鑑)
賭債非債,並無得做為更改之客體
法源地位:法律而非法理
違反強行規定(邱聴智 民法總則 上冊586頁)
乃法律解釋問題(王澤鑑)
手段須為合法,即藉形式上之合法手段以達實質上脫法目的
以迂迴之手段規避法律強行規定之法律行為
信托行為
定義
狹義信託(信託法§1)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廣義信託
信託人將超過信託目的之權利移轉於受託人,而僅許可其於信託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
類型
擔保信託
以擔保債權為目的
清償債務時信託關係消滅
管理信託
以管理財產或收取債權為目的
受託人如將財產移轉給他人是有權處分
方式
成立(信託法§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登記(信託法§4)
登記對抗要件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有價證券、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
效力
信託法通過前或未為信託登記
外部關係:受託人即為真正權利人
內部關係:受託人之權利受信託目的之限制
已為信託登記
抵銷之限制(信託法§13)
受益人之撤銷權(信託法§18)
強制執行之禁止(信託法§12)
消滅
特殊情形(信託法§3)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
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
一般情形
擔保信託,擔保目的消失時,信託關係當然消滅
管理信託:管理目的消失時,信託關係當然消滅,信託人得隨終止信託關係
權利之取得
繼受取得
基於他人之權利而取得權利為繼受取得
依標的特定與否
特定的繼受取得:基於個別原因,承繼取得特定權利,如因買賣§345、贈與§406而取得權利
概括的繼受取得:基於一個原因,包括的承繼取得多數權利,如繼承§1148)、公司合併(公§75)
依態樣之不同
移轉的繼受取得:權利不變更其内容,完全移轉於承繼人,如所有權或債權之讓與(一方取得,他方喪失,為相對喪失。)
創設的繼受取得:為他人設定性質不同之新權利於既存權利之上,承繼人僅繼受該新權利,如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之設定
亦繼受原權利之負擔及從權利
原始取得
非基於他人之權利而獨立的取得權利
無主物之先占§802、遺失物之拾得§807、埋藏物之發現§808、添附取得§811〜815、時效取得§768〜772、動産之善意取得(§801,§886,§948)、不動産之善意取得(土§43)
原權利之負擔及從權利消滅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
私法自治
個人得自由地依其意思形成或創設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
契約自由原則
内容自由
方式自由
相對人選擇自由:
廢棄或變更自由
締結與否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