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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Bullying, 校園霸凌 - Coggle Diagram
霸凌Bullying
類型
2、肢體霸凌:
有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暴力行為造成被霸凌者
身體上的傷害
4、關係霸凌:
透過說服同儕
排擠
被霸凌者,使弱勢者
被排拒於團體之外
(
孤立
被霸凌者),或藉此切斷他們的社會連結
往往會牽涉不實的謠言等言語的霸凌,或排擠、離間小團體的成員
1、言語霸凌:
言語上的嘲笑、諷刺
長期對被霸凌者的
心理造成傷害
5、網路霸凌:
透過網路
對被霸凌者造成傷害,包括散播網路謠言、留言辱罵、嘲笑等,然因網路匿名性,容易被忽視。
3、性霸凌:
類似
性騷擾、性暴力
等。包含有關
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
,例如黃色笑話;
對他人性取向、性行為的嘲諷、譏笑
;
傳遞與性有關的謠言
;
直接身體上侵犯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低、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6、反擊霸凌:
被霸凌者因長期受霸凌產生的反擊行為。被霸凌者會將
情緒出在更為弱勢的人身上
,形成
霸凌的連鎖(暴力的傳遞)
記法:
口手性關係,網路反擊
意義
長時間
透過各種方式,
持續
對個人的精神、身體等
進行攻擊
,會伴隨著霸凌者與受害者的
不對等關係
(權力關係、身材差距、人數差距等),在學校、職場等地方都會發生
校園霸凌
校園霸凌相關法律-當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
1、7歲以上未滿12歲,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
2、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除了違反「少年刑事案件」由法官裁定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偵查起訴外,均是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刑法277、刑法278
3、強制罪:
刑法304
4、恐嚇罪:
刑法305、刑法346
5、侮辱:
刑法309
6、誹謗:
刑法310
7.民事侵權: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184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195第1項侵害人格權
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刑法302
警察
執行工作重點
宣導
:
宣導反霸凌,
強化安全教育及法治知識等
,增加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
巡邏
:
針對轄內青少年常
聚集處
實施巡查
加強安全
:
於校園死角或偏僻處
裝設監控設備
,強化校警之功能與職責,加強校園巡邏
通報
:
請教育單位及學校,主動通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處理校園霸凌,以
能在事件發生時及時處理
,並
達到嚇阻校園犯罪之功效
檢討與追蹤
:
校方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校安會報、分區校安會報,針對霸凌提出檢討,
對有暴力、霸凌傾向之學生及時妥適處理
與
列管追蹤輔導
公告
:
即時分析
當前少年偏差行為或有害少年成長之
環境、治安事件等
,作為
校園安全警訊
,使老師、家長能共同防範
法治教育
:
強化學生
品德與法治教育
,加強學生
相關法律常識
,避免其觸法
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
適時表達:
鼓勵受凌者將不舒服之感受
告知欺凌者
,並將被霸凌知原委
及時告知師長、家長處置
通報:
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立刻查明追蹤輔導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
,3日內召開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學校通報權責人員,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輔導:
確認為霸凌個案,應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啟動輔導機制
若
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
,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家長:
主動聯繫家長協助
嚴重情形:
學校輔導評估,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家長同意
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
校園霸凌
防治策略
(教育處置及輔導)
1、一級預防
(教育宣導)
:
注重及培養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強化職員及學生
,增加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Ex.演講、演習、海報等宣導方式
2、二級預防
(發現處置)
:
成立中央跨部會、地方跨局維護
「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研提防治策略。各級學校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
強化警政支援網絡
若發生事件,除應
(1)立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
外,並
(2)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
,
循發現、處理、追蹤3階段
,成立「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
3、三級預防(
輔導介入)
:
啟動輔導機制
,
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
,
結合專業心理諮商人員
協助輔導,求長期追蹤觀察,以導正偏差行為。
若霸凌
有傷害產生
,立即
通報警政、社政單位
協助處理,並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權益
因應校園霸凌之方式
面對霸凌者
(用規範來關懷社交的專家)
1.給予合理明確之
規範
2.
多關懷、少暴力
3.鼓勵正向的
社交
技巧
4.
與專家合
作
面對受霸凌者
1.鼓勵受害者
說出心事
2.教導如何
面對
霸凌行為
3.增進
人際關係
4.學習
拒絕
暴力、
勇敢說不
之表達技巧
面對旁觀霸凌者
1.培養
同理心及正義感
2.提供其可以
保護自己
的
伸張正義
方式
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之法律責任
1、兒童或少年屬民法上未滿20歲之人,如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民法187條連帶責任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
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疏於教養
,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
(少年刑事案件)
,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
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使用修復式正義
概念
將利害相關的當事人聚集再一起,透過調解之會議程序,藉由面對面溝通來
建構事件的真相與原因
,並讓
當事人有機會陳述感受與需求
,激發同理心,協調出應
如何修復該霸凌行為所產生後果
的一種過程
重點在
損害關係上的補救與修復
,認為犯錯者必須為所造成的
犯錯行為與傷害負起責任
作法
使用修復式正義金字塔
中層-
修復關係
進一步
發展目標導向的活動
,透過
案例討論
,使學生討論問題解決之道,提升處理問題的能力
頂端-
回應式取向
重建關係
,針對少數人,例如對高關懷群學生所採取之特殊處理方法,
招開針對性的修復式會議
、
同儕調解
等活動
底層-
預警式取向
涉及的人多、層面廣,可透過社會與情緒之能力的發展
,建立全面性的價值與風氣
,強化和諧的人際關係,發展如何處理人際關係的技巧
日常宣導、教育課程等
定義
相同或不同學校
學生間
,於校園內、外發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對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而
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又稱校園暴力,指在校園中,學生彼此間長時間的、持續的,對個人的身體、精神進行攻擊,在心理造成恐懼,並會伴隨著霸凌者與受害者間的不對等關係(例如體型、權利等),使不敢有效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