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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之實體規定(依照何種實體規範進行審查) - Coggle Diagram
審查之實體規定(依照何種實體規範進行審查)
解釋憲法之案件
非違憲審查之案件
非違憲審查之「單純憲法疑義解釋」案
種類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1款前)
×(憲訴)
種類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3款前)
×(憲訴)
詢問
大前提的問題:憲法無明文規定
EX:修憲機關之行為是否受憲法之拘束
(J499)
違憲審查之案件
類型一、具體違憲審查之「機關權限爭議」案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1款中)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憲訴§65I)
主張:小前提(具體國家行為: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違反憲法/憲增「權力分立」之規定
類型二、抽象違憲審查之「法規範憲法疑義解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種類一、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1款後)
種類一、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47I)
主張
抽象國家行為(立法權:法律)
違反憲法/憲增「權力分立」規定
違反憲法「基本權」規定
違反憲法/憲增「中央與地方劃分、地方制度」規定
抽象國家行為(行政權:命令)
違反憲法「基本權」規定
含與基本權有關之法律保留原則
違反憲法/憲增「權力分立」規定
含法律保留原則
違反憲法/憲增「中央與地方劃分、地方制度」規定
種類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3款後)
種類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49)
主張
抽象國家行為(立法權:法律)
違反憲法「基本權」規定
違反憲法「權力分立」規定
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劃分、地方制度」規定
種類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審§5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