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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 - Coggle Diagram
升官等
升官等考試法
報考類科之限制 升5
現職報考升考已現/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報之類科受以下之限
依專技轉公條例轉/任33之1規續任等人,僅得應經銓審之各該職系升考
考試方式
依升6規略,筆口心體實審
考除筆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筆除有特規外應採本國文字
得應考薦資格 升4
依專技轉公條例轉任之現委五,並具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P06-P09
依任17之規,經晉薦升官訓合格/現薦任或派6-8
依任33之1-2、3 規仍續任,現委五,並具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具法定任資現任委任/派第五職等人員滿3年,已敘委五本俸最高級
考試成績的計算 升7
現職於考舉前最近3年年終考/年終考成成績1Y甲2Y乙以上,期考績/考成之平均考試成績,併入升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
103年簡增修落日條款緣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 /
簡職務偏領導與管理知能 /
宜逐級歷練 從考績與訓練方向著手 /
無辦理之需 落日規定 為過渡期應考之權
鑒於簡之應考人大部分均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取升資,部分以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之技人,亦得依升參加薦,及格後如符任17-2規,得參簡取簡資,而簡官等職務偏重領導與管理知能,較宜透過逐級歷練,從考績與訓練方向著手。是以,簡考已無辦之需,爰以落日條款規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5內辦3為限,以維過渡期應考人之權益
錄取規定 升9
升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人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意義
對符特定年資及資格條件之現職公人所設之考,其及格人員取得高一官等任資。升考分簡及薦,但簡於升官等考試法中華民國103年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