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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信託法概要 - Coggle Diagram
民法與信託法概要
四、債編各論
(四)借貸
(五)雇傭
(三)租賃
(六)承攬
(二)互易與贈與
(七)委任
(一)買賣
(八)旅遊與居間
(九)合夥、合會與和解
(十)保證與人事保證
(十一)其他
三、債編總論
(五)債之標的
(四)侵權行為
(六)債之效力
(七)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三)不當得利
(八)債之移轉
(二)無因管理
(九)債之消滅
(一)契約
二、總則編
(四)物
(五)法律行為
(三)法人
(六)期日及期間
(二)自然人
(七)消滅時效
(一)法例
民法法源
書面與簽名之準則
法例
指民法中適用法律與解釋法律之共同原理。
確定數量之準則
(八)權利之行使
五、物權編
(四)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
(五)抵押權
(三)地上權
(六)質權與典權
(二)所有權
(七)留置權與占有
(一)通則
六、親屬編
(三)婚姻之效力與夫妻財產制
(四)離婚
(二)婚約與結婚
(五)父母子女與監護
(一)親屬
(六)扶養、家與親屬會議
一、緒論
(一)民法基本觀念
民法之概念
性質與地位
私法、普通法、實體法、國內法、繼受法、任意法兼強行法
基本原則
契約自由-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限制
所有權絕對-善意受讓制度限制
過失責任主義-中間責任、衡平責任
現代民法之趨勢(基本原則之修正)
意義
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包含,民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組成
總則、債、物、親屬、繼承。
總則包含: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
私法自治原則
【權利主體】得在法律限制內以法律行為,與其他權利主體或客體,發生法律關係。
權利概念
專屬權、非專屬權
(依權利可否為讓與、繼承)
專屬:人身、精神賠償(撫慰金)、贍養費請求、撫養請求、
終身定期金、遺產酌給請求、雇傭契約請求
非專屬:一般財產
主權利、從權利
(依權利獨立性)
主:債、所有、地上
從:抵押、質
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
抗辯權(依權利作用)
請求、支配、形成、撤銷、解除、撤回、終止、抵銷、
抗辯、永久性抗辯、暫時性抗辯
絕對權、相對權
(依權利之對外效力)
絕對權:物、準物、無體財產、人格、身分
相對:債
財產權及非財產權
(依權利標的內容)
非財產(人格、身分)-撫慰金
人格: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隱私、貞操
身分:父母、配偶、子女
財產(債、物、準物、無體財產)
原權利、救濟權
(依權利發生的先後及相互關係)
義務概念
絕對(均不可侵犯)、相對(對特定人負有)
(依對外效力)
主(債務)、從(保證債務)
(依獨立性)
積極(須為)、消極(必須不為)
(依內容)
第一義務、第二義務
(依發生順序) 履行契約義務→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義務
責任概念
中間(推定過失)
無過失
過失
衡平
行為概念
適法行為
表示行為
法律行為
(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素)
財產行為
身分行為
準法律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觀念通知:社員總會召集之通知
感情表示:寬恕
意思通知:催告履行債務
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如占有、遺失物拾得
不法行為
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
準用、
類推適用、
擴張解釋、
目的性限縮
準用
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
法律無明文規定,比附援引其他類似法規,
即是透過解釋,來彌補法律上的漏洞。
擴張解釋
法律本有規定,但涵義過狹隘,
不足適應實際情形,因而擴大其意義。
目的性限縮
法律應為消極限制,但卻無明文限制,
基於法律規範意旨,而予以限縮。
(二)請求權基礎概說
指據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之法規範。
依學說見解可分為7類。
契類無物不侵其
無因管理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
類似契約關係上請求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契約上請求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他請求權
七、繼承篇
(一)繼承人與繼承
(二)遺囑
八、信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