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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法規 - Coggle Diagram
電工法規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四十四條訂定。
第 2 條
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適用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全部行政區域。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 5 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 三 節 電壓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惟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但不得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二‧五公尺。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闢。
三、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為二○安培以下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
第 五 節 導線
屋內線導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屋內配線之導體,其導電率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各種電線之導體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得用鋁質外,應為銅質者。
三、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伏之絕緣等級。
四、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五、花線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電壓降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
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57
第 57 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置於保護箱內,但其構造已有足夠之保護或裝置於無潮濕或無接近易燃物處所之配電盤著,得免裝設該保護箱。過電流保護裝置如裝於潮濕處所,其保護箱應屬防水型者。
筆記
台灣電工法規條文中,有關於屋內線路裝置的規定是由「住宅建築電氣工程規範」(CNS 15269-1)提供。這份規範涵蓋了屋內電氣工程的各個方面,包括電纜、插座、開關、保護措施等。在進行屋內電氣工程時,必須遵循這份規範,確保電氣安全。
配電盤及配電箱係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之設備。
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且
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一般用電場所之低壓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之裝置,依本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