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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制度, 任用資格 - Coggle Di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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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資格
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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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
事由 27.28
之一
國籍 / 兼具,但其他L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 / 貪汙 / 前二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或執未畢
曾受免戒 / 依法停任 / 褫公尚未復
經原民特考及,未或尚原民身分,但有其他考及資,得以該考及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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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人代表國家執行公共任務,需具備一定學識與才能,先進國家均以''功績制'方式任用及管理公人,而我國亦以此精神行之。
故我國公人之任,須經公開競爭考試及格,或依法經銓部銓審等方式確認其確有相當能力與資格條件,方得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