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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債之關係及其基本原則 - Coggle Diagram
第一章:債之關係及其基本原則
參、債之義務群及各種義務比較
一、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
(一)主給付義務
1.不履行時可起訴訴請履行
2.雙務契約中主給付義務間為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
將生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
3.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
他方得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或依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從給付義務
1.不履行時得獨立訴請履行從給付義務不履行時,
學者及實務均認得獨立訴請履行。
2.雙務契約中,原則上從給付義務與主給付義務
及他方之從給付義務間並非處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
故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但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時,
則例外有。
3.原則上,從給付義務因可歸責一方事由致給付不能時,
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賠償,但不得解除契約,不過,
例外於影響契約之目的時,亦得解除契用。」
(三)附隨義務
1.不得獨立訴請履行。
2.附隨義務沒有同時履行抗之適用。
3.附隨義務之違反可能構不完全給付,成立債務不履行,須負償責任,但原則上不得解除契約。
二、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
三、對己義務、對他義務
貳、債之基本原則
一、債之相對性原則及債之物權化
(一)債之相對性
(二)債之相對性之例外
-債權物權化
1、以第三人知或
可得而知為基礎
(1)釋字第349號
(2)物權化公式的演變-
從知悉到社會公共利益及誠信原則
2、以是否具備一定公式外觀為基礎
(1)民法第425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及其使用借貸知類推適用可能
爭:同為用益性質之債權,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
民法第425而有物權化之效力?
(2)土地法第79之1預告登記制度
3;以誠信原則為基礎
二、債權平等原則
壹、債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