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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之不履行 - Coggle Diagram
伍、契約之不履行
二、給付遲延
(二)效果
1、一般債務
(1)債權人得請求原定給付
(2)遲延損害之賠償
(3)債務人注意義務之加重
(4)解除契約
2、絕對嚴格定期債務
(三)給付遲延與侵權行為
(一)要件
1、給付可能
2、債務屆清償期而未給付
(3)往取債務之遲延
(2)給付無確定期限
(1)給付有確定期限
3、遲延可歸責於債務人
(四)受領遲延
1、受領遲延之要件
(1)債務人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2)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2、受領遲延之效果
(1)債權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債務人責任減輕
(3)原給付義務不消滅
一、給付不能
(二)嗣後不能
1、不可歸責雙方
當事人之嗣後不能
B、民法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
(A)代償請求權之適用範圍
(B)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D)代償請求權之客體-
因交易所得之利益或徵收補償費
a、徵收補償費
b、交易所得利益
C、保險金
(C)代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代償請求權之行使
A、民法第225條第1項
及第266條第1項
2、僅可歸責於債權人之嗣後不能
3、僅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不能
(2)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
(3)類推適用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之規定
(1)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4、雙方均可歸責之嗣後不能
(三)陷入給付不能之債務得否回復為其他法律效果?
(一)自始不能
1、自始客觀不能
2、自始主觀不能
三、不完全給付
(二)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1、瑕疵給付
2、加害給付
(三)不完全給付作為獨立債務不履行型態之質疑
(一)不完全給付之構成要件
2、債務人已為給付,
且其給付不符債之本旨
(1)違反給付義務
(2)違反附隨義務
(3)特定物買賣時,自始瑕疵是否
構成不完全給付之爭議
1、可歸責於債務人
3、致債權人受損害
4、因果關係
5、從速檢查通知?
四、債務不履行制度之新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