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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 - Coggle Diagram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83條: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84條: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海商法第126條:關於海上保險,本章無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之計算
保險價額之計算
貨物之保險價額,以裝載時之貨物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運費之保險價額,係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船舶保險之價額: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額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貨物到達時應有之傭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價額,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損害額之計算
全部損失之損害額算方式
實際全部損失
推定全部損失
部分損失之損害額算方式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擔賠償責任之最高金額
委付
原因
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2個月時
船舶被捕獲時
船舶被扣押已逾2個月仍未放行時
要件與效力
委付之意思表示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
被保險人為委付之意思表示之後,委付經保險人承諾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委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內向保險人為委付意思表示,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意義
所謂委付,係指被保險人發生海商法第145條至第145條委付之原因時,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給保險人,並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金額之行為
保險人責任
保險人負責原則
保險人之責任原則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及民視法契約自由原則,所以按照契約約定之內容負其責任。若契約為訂,擇依據海商法第129條規定,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廢欲,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內容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
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