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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 - Coggle Diagram
共同海損
要件
須直接造成之犧牲與發生費用間有因果關係
最後條件說
最重要原因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
救助行為必須是出自故意或合理行為
犧牲行為不必為船長之行為
存在共同救助之行為
有共同危險存在
因共同海損行為結果而有所保存
在船舶航程期間
共同海損責任分擔學說
契約說:由船長與貨主成立協議,同意將貨物丟棄,而損失由全體共同負擔
代理說:共同海損行為係由船長代理船泊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之處分行為,其損失應由船舶所有人共同負擔
衡平說:船舶與貨物遭遇危險之際,若能犧牲一部份財物而保全另外一部份之財物,則比全數財物均毀損來的有利益。
不當得利說:共同海損行為是犧牲一部分財產而保全另外一部份財物,受保留者乃危難中之不當得利者,固得由犧牲之受損者向保全者請求賠償
共同危險說:船舶與貨物和運費形成利益共同的團體,任何其一遭遇危險均應由全體共同承擔
共同海損的分擔與理算
共同海損之被保存財產:海商法第112條
共同海損之委棄:海商法第124條: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共同海損之財產犧牲
船舶、貨物與運費
船舶範圍:必要的設備與屬具:屬船舶之一部
共同海損之時效
海商法第125堂: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海商法第111條:各利害關係人分擔額請求權
海商法第115條:共同海損分擔義務人對各該利害關係人之賠償請求權
共同海損的分擔比例:海商法第111條
共同海損之意義
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知悉繩及發生之費用
海商法第1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