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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送與船舶拖帶 - Coggle Diagram
旅客運送與船舶拖帶
運送人之義務
投保意外保險義務(海商法第81條)
將旅客運抵目的港之義務(海商法第83條第一項、88條、89條)
膳食供給義務(海商法第80條)
準時發航(海商法第86條)
船舶修繕(海商法第90條)
使旅客安然上陸(海商法第91條)
行李處置義務(民法第658條)
船舶拖帶
船舶拖帶之定性
承攬、運送或僱傭
船舶拖帶的類型
單一拖帶:僅一搜拖船
共同拖帶:兩搜以上之託船
連接拖帶:兩搜以上之拖船連接成串為拖帶
船舶拖帶與船舶救助或撈救
被拖船是否引擎故障喪失航行能力
船舶拖帶之外部關係
共同拖帶貨連接拖帶:海商法第93條
被拖帶船舶指揮船舶拖帶:被拖船舶負責
單一拖帶:海商法第92條
船舶拖帶之內部關係
拖船與拖船之間:海商法第93條但書:拖船內部之求償關係
運送人權利
拍賣行李權利(民法第656、652條)
行李投棄權(海商法第79條準用貨物運送)
發航權(海商法第85、87條)
票價請求權
旅客運送
旅客運送對貨物運送的準用
海商法第79條
旅客運送之類型
傭船契約
搭客契約
海商法上的旅客運送
包括海上運送過程
以旅客為運送主體,行李運送為附帶服務
運送人之責任
行李運送之責任(民法第657、658條)
旅客傷亡之責任(民法第654條)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契約解除
運送人解除:海商法第85條
旅客解除
任意解除:海商法第84條、87條
法定解除:海商法第83條、84條、86條、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