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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 - Coggle Diagram
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之意義與性質
要式性:海商法第54條第1項
背書性:海商法第6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628條
為運送契約的證明,於運送人與託運人間具有「推定」運送契約內容的效力」
文義性
海商法第74條第1項:「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海商法第55條
限於海商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所列運送人得以外觀為查核的必要記載事項
海商法第60條第2項
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善意第三人間,載貨證券之必要記載事項具有文義性,運送人不得舉證推翻。
為運送人已收受貨物的收據及貨物裝船的證明
獨立性
傭船契約:海商法第60條第2項
件貨契約:海商法第60條第1 項準用民法第627條
載貨證券為物權證券,表彰貨物之所有權
於相關當事人間載貨證券之移轉,究竟為單純占有移轉、設
定質權或移轉所有權,依當事人間之主觀意思而定
載貨證券之證權性:
載貨證券為提示與繳回證券
海商法第58條
海商法第60條準用民法第630條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載貨證券之種類
可背書轉:讓之載貨證券: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事項:載貨證券以外事項;不可對抗:載貨證券之應記載事項
不可背書轉讓之載貨證券:其轉讓僅為債權讓與
記名、指示或不記名載貨證券
無保留載貨證券:未註明貨物及其包裝有不良者
裝船載貨證券與收載載貨證券
與附保留載貨證券:註明貨物或其包裝有不良者
載貨證券之意義與性質
載貨證券之要因性與瑕疵承繼
載貨證券權利之存在以運送契約之有效存在為前提
不可背書轉讓之載貨證券,轉讓僅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就載貨證券之應記載事項、任意記
載事項或其他事由,後手均承繼前手的瑕疵
可背書轉讓之載貨證券,關於貨物描述之載貨證券必須記載事項:運送人對善意第三人阜文義責任
關於載貨證券之任意記載事項:運送人對善意第三人不負文義責任,載貨證券受讓人繼承前手瑕疵
載貨證券之要式性
書面、記載海商法54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次項、運送人簽名
記載非海商法載貨證券應記載項,仍具有載貨證券的效力
貨物之受領
載貨證券為提示與繳還證券,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有受領權利人
持有載貨證券之受貨人
背書連續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託運人
海商法第56條
載貨證券之簽發
簽發義務人與時間
因託運人之請求
時點:運送契約訂立及貨物裝後
簽發義務人:運送人或船長
海商法第53條: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之作成
海商法第54條第一項
託運人對運送人之責任
因其他事由致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受損害時,託運人負過失責任
託運貨物通知不實之責任(海商法第55條)
一式數份之載貨證券與貨物的交付
外部關係
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
海商法第58條
內部關係
載貨證券持有人彼此間
海商法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