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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 - Coggle Diagram
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託運人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
運送人惡意時不得主張本項之免責事由
託運人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時,運送人能否
對抗載貨證券持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說:根據交易安全、載貨證券之文義性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說:貨物價值非從外觀可立即辨識亦非填具載貨證券時應核對記載之事項
海商法70條第1項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
正當理由而偏航
海商法第71條
貨物未經運送人同意而裝載
海商法第72條
連續運送之運送人免責事由
海商法第74條
海商法第75條
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起訖點
港口對港口:始自出口港港區收受貨物,至目的港港區交付貨物止,漢堡規則採用
門對門 :始自出口貨櫃場收受貨物,終於目的地會櫃場交付貨物時,國際多式運送公約採之
鉤對鉤:始自貨物裝載船舶,終於貨物自船舶卸載,海牙規則採用
強制責任期間的限制
非強制責任期間:得有約定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受民法定型化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等規定規範
強制責任期間,僅適用法定免責或責任限制事由
海商法第61條
適用海商法第61條之契約類型
件貨運送契約
簽發載貨證券之傭船契約且持有載貨證券者為傭船人以外之第三人:保護受讓載貨證券第三人之權益
非強制責任期間
民法第649條
民法第247條之1
得約定免責或限制責任約款
貨物在船期間:強制適用海商法規定
商港區域說
於海上運送共同所必經之短程路上運送,屬於商港區域內、附屬於海上運送而亦應適用海商法。商港區域外之收受與交付期間,則適用民法規定
海商法第76條<商港區域內>之字樣
收受貨物至交付貨物期間說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海商法第69條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主張之主體:船舶所有人同時為運送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傭船運送人、船舶所有人縱非運送人亦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免責
針對運送客體即本船所承載之貨物的毀損滅失
依本條規定主張免責者應負舉證責任
運送人應先盡海商法第62條與第63條之義務,方能援引海商法第69條之法定免責事由
不適用本條免責事由之毀損、滅失或人身傷亡:船長、海員等之傷害或死亡、旅客之傷害或死亡、船舶之毀損滅失、他船承載之貨物、船舶以外之物之毀損或滅失
民法上運送人之責任:634條通常事變責任
強制責任期間之擴大
1978年之漢堡條約:將強制責任期間擴大至收受貨物起至交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