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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之義務 - Coggle Diagram
運送人之義務
船舶適航性與適載性義務
海商法第62條
運送人船舶適載性的義務內容
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運送人船舶適航性的義務內容
安全航行的能力:足以對抗航行通常可能遇見之危險
配置適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
發航前及發航時欠缺船舶適航性與適載性
海商法第22條第1 款: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義務期間
通說:船舶開始裝載時至發航時。如因發航前與發行時欠缺適航性導致船舶航行中無適航性,運送人不得免除船舶欠缺適航性之責任
適航性之判斷
甲說:就船舶適航性之相對性而言,應採航段主義
乙說:除船舶供應習慣上採航段主義外,船舶之適航性判斷採航程主義
適載性之判斷:針對個別託運貨物具體判斷
適航性與適載性之注意義務標準: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舉證責任:運送人欲免責應舉證之事項
運送人就船舶之適航性與適載性業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船舶雖欠缺適航性與適載性但其欠缺與貨物之毀損滅失無因果關係
船舶於航行前或航行時具適航性與適載性
直航義務
海商法第71條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正當偏航:是否有危險狀態以及適當必要性
變更航程:違反契約,無正當或不正當之別
偏航自由條款:如超越合理偏航的範圍,而免除運送人因偏航致貨物毀損滅失及遲到之賠償責任,係違反海商法第61條之規定無效。
不合法之偏航:運送人不得主張免責或單位限制責任,亦不能主張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起訴期間規定,除非運送人證明偏航與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均應負責
海商法第69條: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包裝不固
標誌不足或不符
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運送人對貨物照管之強制責任
海商法第63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推定過失:運送人必須就船舶之適航性、適載性與具備海商法第69條以下之法定免責事由為舉證
屬強制責任,不得以兔約減輕或免除:海商法第61條、60條第二項
交付與寄存貨物之義務
海商法第58條第1項、3項(簽發載貨證券之交付
未簽發載貨證券之交付
託運人:依民法第642條第1項規定,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受貨人:民法第644條,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海商法第50條(運達通知)
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之義務
海商法第74條第1項: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海商法第53條: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
海商法第42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