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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之法律地位、通則與船舶 - Coggle Diagram
海商法之法律地位、通則與船舶
通則與船舶
船舶與海上風險
區分適用海商法之船舶與不是用海商法船舶之意義
是否有共同海損之適用
船長有無法定代理權、貨物處分與公權力
船員法第58、59條
海商法之重點:船舶航行與海上風險所損失之分配
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登記主義兼採海上航行主義
大小船標準主義
登記主義
海上航行之事實、意思兼噸位主義
機械能力主義
適用法律
海商法第一條:本法所稱船舶者,未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海商法第3條:除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船隻
船舶之特性
船舶兼具動產與不動產性
船舶抵押:登記為對抗效力
海商法第6條
船舶之人格性
船名、船籍港、船舶文書
船舶所有權的範圍
船舶之範圍:船舶本體與構造成分
船舶之從物:非船舶構成部分
海商法第7條: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須之一切設備及屬據,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船舶所有權轉讓之證明
海商法第8條:船舶所有權獲應有部分枝讓噢,非做成書面,不生效力
船舶租賃
船舶登記法第4條: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登記法第3條: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三、租賃權
船舶之強制執行
海商法第4條: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
明確採航段主義
海商法之地位
為海事司法
船舶物權、會貨物及旅客運送契約、海上事故及海上保險
海商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與商事法,完全的英美法系
海上權益大法
包含身分、契約、債權及財產物權等海上法律
獨特性殷科技發展、融資管道的變化與運送方式之整合而逐漸消減
固有性之持續存在
私法問題
海商法之主要精神:以海上危險為中心
共同海損的分擔
船舶抵押與海上保險
海上風險所生損失的減輕與避免
海商法之法源
國內法
船舶法
船舶登記法
民法
引水法
海商法
強制執行法
船員法
國際公約
海商法對法源規定之不足,未列入國際法源
貿易與海上運送
買賣契約與信用狀
通知銀行通知出賣人
出賣人依信用狀所訂條件裝載貨物
買賣契約約定買受人應申請開發信用狀
出賣人交付貨物予運送人,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