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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之運送 - Coggle Diagram
海上貨物之運送
運費之負擔
全部期間傭船契約:海商法第47條
傭船契約之一部裝船:海商法第48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時之負擔:海商法第66條
因海上事故而需修繕之負擔:海商法第67條
因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時之負擔:海商法第68條
運費保付條款之效力
有效說
運送人對貨物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不應影響其收取運費,且此條款能使運送人確定得收取之運費,利於航運發展
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不論運送是否依約完成,運送人均得請求約定運費
原則無效說
運送契約係屬承攬契約,此條款減輕運送人之責任,依海商法第61條應屬無效
海上運送:海上企業活動
旅客運送
船舶拖帶
貨物運送:運送量大且運費便宜,為海上運送的基本規定,旅客運送原則上準用貨物運送之規定
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義務人
CIF
買受人支付之價金已包含保險費與運費,故出賣人負責
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C&F
買受人支付之價金包括運費,出賣人負責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FOB
買受人所支付之價金不包含運費,故由買受人訂立海上
貨物運送契約
運送契約終止與解除
違反運送契約:民法第254、255條
船舶瑕疵:海商法第42條,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一次航行之航程傭船契約的發航前任意解除
全部傭船:海商法第43條第一、三項
託運人支付全部運費方得解除,但扣除運送人因此檢省費用
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部分傭船:海商法第44條、49條
全體託運人均同意解除契約時:類推適用海商法第44條第2項
非經全體託運人同意,發航後不得解除契約
海上運送之法源
國內法源
海商法第三章第一節:海商法第38條至78條
民法及有關法律
國際公約
貨物運送之種類:海商法第38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傭船契約
傭船人僅利用船艙,不知配航行、不雇用海員、不負責提供糧食燃料等
光船租賃:光船承租人佔有船泊,對船舶為使用收益,船舶所有人僅收租金,餘不負責
於一定期間或一定航程中,以船艙之全部匯一部共運送的契約,運費按艙位計算
為要式契約:海商法第39條
海商法第40條:法定應記載事項
海商法第41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共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重視船的品質,通常以契約指定船舶或約定一定品質以上的船舶,運送人不得以其他船舶替代
運送人無替換船舶或轉船之權利
裝載港與碼頭通常由託運人指定
海商法第45條、46條
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件貨運送
定期船運送:固定船舶、固定航線、固定船期、固定港阜碼頭
以件貨之件數、體積或重量計算運費,不按艙位計算
非要式契約
運送人自行規劃或物之推放,並負擔裝卸費用
以載貨證券為證明
運送契約對船舶受讓人不生效力
不重視船舶之性質,通常無指定船舶
運送人有替換船舶或轉船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