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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 - Coggle Diagram
海事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
功能
強化船舶融通資金債權的保護,促進航海事業發展
緩和責任限制對債權人的不利益
增加被害人求償機會
保障保權性費用及船長之勞力所得
海事優先之項目
神聖、第一優先權:依據海商法第22條第2款,船舶所有人對此款海事優先權項目,不得主張責任限制
海商法第24條、27條
不適用海事優先權之規定:海商法第26條
海事優先權之消滅:債權人之拋棄、因實行海事優先權而消滅、除斥期間的經過
船舶抵押權
以船舶為標的、不以債權人佔有為要件且應以書面設定的意定擔保物權
標的物:建造完成之船舶、建造中的船
設定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海商法第33條)
承攬人得否對承造人之船舶主張法定抵押權?
否定說:物權法定主義
肯定說:船舶的動產性
制度目的:鼓勵海運事業、確保航海安全
性質:以船舶物權為擔保之優先受償權;法定擔保物權
航行中的法定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以保障船舶出海航行之債權
特性
對世權
後來居上原則
須在訴訟上聲明主張
因公益、共益與衡平而產生
法定權利
海事優先權的法律性質
物權說(多數說)
債權說
海事優先權的追及性
船舶受讓人以船舶為限負物之有限責任
海商法第31條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
海員薪資>人身賠償損害>救助、共同海損之報酬>財產之損害賠償>規費、港工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