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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刑罰理論, :question:#90-1之強制工作是否違憲?
:lock:釋字812號。因嚴重侵犯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憲法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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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自首與自白不同:自白陳述對己不利事實。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販毒者,自白可減刑。自首可能陳述對己有利之事實。如:甲明明是故意撞死乙,但甲為了獲得自首的減刑利益,自首自己是不小心撞死的;仍是可以符合自首的適用要件。因為甲只要供出客觀事實即可(撞死人),而故意或過失是由檢察官判斷
:question:一行為觸犯普通侵占罪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而普通侵占罪已由偵查機關發覺,但後罪尚未發覺,可適用#62嗎?
1.早期見解:單一案件會發生不可分效力(一部已發覺,全部已發覺),想像競合便是其一。單一案件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想像競合。因此不得主張#62
2.近期見解:想像競合本質上是數罪,因此要切割觀察。因此可主張#62。
若反之,輕罪未被發覺(而自首),但重罪已被發覺呢?
雖然會從一重處斷,但想像競合本質上仍為數罪,因此要切割觀察,審判時,法官會因為輕罪符合自首效力,且犯後態度良好,因此整體刑罰仍會酌減。
:fountain_pen:自首: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機關或人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使能邀減輕寬典之適用。若犯罪行為人自首犯罪之後,拒不到案或逃逸無蹤,顯無悔罪之誠,甘受裁判之情,要與上揭法定減刑規定要件不符,不能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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