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地權平均 - Coggle Diagram
地權平均
土§14 地權限制
-
-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土地法
-
-
制裁:土§29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
外國人之地權限制
-
程序
- 一般情形:外國人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核准。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
-
-
共有土地
土地法第34條
基本條件:土§34-1 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附帶條件
-
-
-
申請調處:土§34-1 第六項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
-
-
-
-
地權取得:土§12 因土地回復原狀而取得、土§13 因土地自然增加而取得、土§133 因承墾公有荒地而取得、因需用土地人申請土地徵收而取得、因土地重劃分回土地而取得、因區段徵收發給抵價地而取得、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配而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