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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轉讓背書 - Coggle Diagram
非轉讓背書
●委任取款
•被背書人所得行使權利之範圍:
§40II前: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
§40II後: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40III: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背書人同
§40IV: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得以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發票人所記載禁止轉讓之票據,得否為委任取款之背書?→隱存委任取款不適用之
禁止背書轉讓劃平行線之記名支票為委任取款時,付款人於審查受款人已為背書及支票上載明委託取款之意旨,及得付款予受託人,並於付款後免除其責任。
•效力:
移轉:X
擔保:X
證明:V
•種類
委任取款
隱存
委任取款
●設質背書
執票人就票據上權利,以設定質權為目的而為之背書,而使得被背書人因而取得權利質權,然而票據法並未有規定,故回歸至民法關於權利質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