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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轉讓背書 - Coggle Diagram
特殊轉讓背書
●回頭背書§34: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即票據債務人又為被背書人為背書行為。
→付款人無回頭背書(因係為關係人)。
※空白背書因票據為文義證券,而難謂係回頭背書。
•效力:
移轉:§34II→不得為期後背書→§41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擔保:§99限制→避免循環追索:
..發票人→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背書人→該背書人之後手無追索權
..承兌人→對任何人無追索權
※發票人為被背書人時,於法對其前手即無追索權,故發票人如再以此項票據轉給他人,除該發票人無可免責外,至於其他各背書人,自更無若何責任之可言。
●期後背書§41I
※§124、144,於本票及支票均準用之§41,是本票到期日後,支票在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130
•效力:
移轉:V→§13
擔保:X→通常債權讓與
證明:V
※期後背書,僅為該票據之債權,無票據法上擔保效力,亦無抗辯限制之效力,與民法上一般債權讓與之效力相同,人的抗辯並不因讓與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