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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犯罪競合論, :red_flag:侵害數法益, :red_flag:如甲殺了甲父,從#271、#272?。一行為(殺)侵害一法益(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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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如:甲抓了乙關起來,並毆打打。在著手時,會構成#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77(普通傷害罪),雖然侵害身體自由法益+侵害身體法益,但只要著手時點相同,實務見解會評價為一行為;因客觀上難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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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tain_pen:接續犯:基於單一犯意,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妥適。
:fountain_pen:繼續犯:行為人之行為初始,即著手實行他罪,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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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甲拿刀殺了乙,因為衣服也會被划破
(1)吸收關係:所以有#271-1(重罪)+#354(輕罪,毀損罪);可透過吸收法理,把#354吸收。論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從#271-1
(2)想像競合:侵害了生命法益和財產法益,也就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論#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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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甲犯了詐欺罪,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以及刑法#339-4(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擇#339-4。但組#3-3的強制工作可以包含嗎?
(1)否定說:從一重已論加重詐欺,因已被#339-4吸收,因此不可一併適用組#3
(2)肯定說:從一重只包含主刑,未包含從刑及保安處分。而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此外,想像競合本質上是數罪,因此要切割觀察;因此組織條例原有的法律效果仍須被留存、加重詐欺罪的法律效果也須被留存。因此仍可依組#3-3宣告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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