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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之爭議條款 - Coggle Diagram
新修法之爭議條款
條目
第4-11-3
依特殊教育法
不以手冊為唯一之據
交由資源教室評估就不應設條件
第9
台北「僧少粥多」,性質與三峽不同
台北學生大多有家室要照顧
第12-3
冷氣問題
宿生自己購置
每年一次損失
物權歸與
第16-3
保護學生安全為校方責任
無因管理
房客愛如何睡是自由
第20
台北沒有室長職務
空白支票
因人設事
挾怨報復
承認
不承認,立法補漏洞
前次處份無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