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法之爭議條款

因人設事
挾怨報復

條目

第4-11-3

依特殊教育法

不以手冊為唯一之據

交由資源教室評估就不應設條件

第9

台北「僧少粥多」,性質與三峽不同

台北學生大多有家室要照顧

第12-3

冷氣問題

宿生自己購置

每年一次損失

物權歸與

第16-3

保護學生安全為校方責任

無因管理

房客愛如何睡是自由

第20

台北沒有室長職務

空白支票

承認

不承認,立法補漏洞

前次處份無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