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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篇 (●發生之原因:), ※過失程度,責任從輕到重, ※人格權之保護, V.S. 諾成契約, ◎§154Ⅰ但:要約引誘則不再此限。 …
債篇
●發生之原因:
契約:狹義之契約,專指已發生債權債務效果為目的之合意。
•意義:§153 契約自由原則→
締約自由
相對人自由
內容自由
方式自由
變更自由
廢棄自由
•邀約與承諾
§154:要約人受拘束。Ⅱ貨物標的賣價成列者,視為要約。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係為當事人互負債權債務。
•單務契約係為僅有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負有債務,他方享有債權者。
●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要物契約係指以物品交付為契約成立的要素。
◎契約之預約§465-1:係指以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之契約。
•懸賞廣告§164、優等懸賞廣告§164-1、§164-2
事實行為的侵權行為
●功能:
損害之填補
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
●體系:
○傳統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184)
特殊侵權行為(§185~191-3)
○新的分類
為自己行為負責(§184)
為他人行為負責(§187、188)
物之危險(§197-1)
●共同侵權行為§185→不須意思聯絡,只須共同原因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187
◎連帶賠償責任§272
事實行為的無因管理
無法律上原因不當得利
※過失程度,責任從輕到重
故意責任:認識及意欲
重大過失責任:欠缺一般人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處理與自己同一事物的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通常事變責任(第三人之行為):要為一般事變負責,及第三人之行為負責,除了不可抗力外。
不可抗力責任(天災)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18:
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18Ⅰ
請求損害賠償§18II
○損害賠償:
財產上:
生命權(§192)
身體健康權(§193)
非財產上:
§195(生命以外人格權)
§194(生命權)
V.S. 諾成契約
◎§154Ⅰ但:要約引誘則不再此限。
§155:邀約經拒絕者,失其效力。
§156:對話為邀約者,非立時承諾,失其效力。
§157:
§158:
§159:
§160: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