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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 法律效力=形式意義>實質意義 - Coggle Diagram
法律的效力
時之效力
實定法都是現行有效
始於創立,終於廢止
須公布
實施方能發生效力
施行日期
才是法律生效之始期
不溯及既往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依據
kelsen發展理論
結構
基本規範:最高,=憲法,法秩序最終效力根據
一般規範:法律
個別規範:一般規範授權,個別情形而設立
宣示說
承認說
實力說
人之效力
屬人主義
以國籍=國民
屬地主義
以地=居住本國領域之人,不問該人國籍為何
折衷主義
屬人+屬地
凡居住本國領域內不問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適用本國法
限制
元首
國會議員
特殊身份或職業之人
本國僑民
國際慣例:外國元首 外國使節
領事裁判權
意義
形式
原指法律有效一級法律有適用之餘地
實質
效力指實效也就是有作用
地之效力
領域
領土
國家統治權所及之土地
領空
與領海、領土垂直空間
領海
與國家矮岸線平行之一定範圍內之海域
法律效力=形式意義>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