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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 (消滅時效→客體為請求權, ●條件→不一定會發生, ◎不當行為使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效果:, ●期限§102→一定會發生:, ●負擔) -…
附款:
消滅時效→客體為請求權
V.S 除斥期間客體為形成權
•涉及人格權法益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共有物分割請求→係屬形成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共有物分割「協議」→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已登記」不動產,物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時效之中斷§129: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事實
•請求§130:六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相對中斷效力
•承認:→觀念通知
•起訴§137:自受確定判決,或其他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時效期間: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132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133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134
告知訴訟§135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137票據上,消滅時效未滿5年,因中斷而重新起算,期間延長5年。
●特別消滅時效期間
•五年§126:利息、租金...→年金性質
•兩年§127:旅店消費、律師費...→針對商人、技術
權力行使§148
權力的自力救濟
•正當防衛§148
•緊急避難§149、§150
•自助行為§151
●一般消滅時效期間§125:
15年
●時效之效力§144(拒絕給付抗辯)→債權仍不消滅
●時效之限制§147
●時效不完成→ex:§139、§143
●條件→不一定會發生
停止條件§99Ⅰ: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99Ⅱ: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不當行為使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效果:
§101Ⅰ:條件成就而不受利益,阻卻條件成就,視為已成就。
§101Ⅱ: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促其條件成就,視為不成就。
●期限§102→一定會發生: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