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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刑責 - Coggle Diagram
罰則/刑責
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40-45事業單位雇主遭受罰鍰
47-48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遭受罰鍰
37.2事業單位雇主發生重大災害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病
罰金/罰鍰
罰金:構成刑法上的犯罪,經過法院判決後所受到的處罰
罰鍰:違反行政義務後,經過行政機關的決定所受到的處罰
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34工作守則
20健康檢查
32教育訓練
雇主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15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火災爆炸發生重大災害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2監測計畫及結果通報不實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改善未改善
23一定規模未建置管理系統
11分級管理
10化學品通識措施
直接罰
12.1超過容許標準
12.3未擬訂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
14.2優先管理化學品未備查
16.1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有合格證
6.1未有安全設備措施
19.1高溫、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未管制工作時間及休息
24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有操作人員
31.1.2未實施母性保護
37.1職災未實施搶救及調查
37.2重大災害未通報
6.2未實施職場新興危害致發生職災
15.1.2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未實施製程評估
規避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7.3機械設備器具未張貼安全標示
9.1機械設備器具違法張貼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改善未改善
7.3機械設備器具未登錄
10.2化學品製造供應商未張貼標示及提供SDS
6.2未實施職場新興危害預防
12.4監測計畫及結果未揭示及通報
20.1未實施體格檢查
20.2體格檢查未至認可醫療機構
21.1未實施健康檢查後管理措施
21.2未發給勞工健康檢查手冊
22.1未僱用特約醫護人員
23.1未設置組織人員及實施管理
32.1未實施教育訓練
34.1未備查工作守則
38未每月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直接罰
18.3退避勞工不利處分
26承攬商危害告知
17建築物未依法設計
27承攬商共同作業協議組織管理
28承攬商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29.3未滿18歲未管制
33未宣導安全衛生
39.4勞工申訴不利處分
36.1違反停工給付薪資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8機械設備器具未有安全標示
13新化學品未登記
7機械設備器具未符合安全標準
14管制性化學品未許可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7機械設備器具未符合之安全標示未改善
8機械設備器具未改善張貼安全標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驗證機構違反
醫療機構違反
代行檢查機構違反
訓練單位違反
顧問服務機構違反
勞動檢查法
刑責
職業安全衛生法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18立即危險退避
29未滿18歲
3人以上罹災
6-1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6-1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30妊娠及分娩未滿1年
37破壞現場
36停工通知
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
6-1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6-1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勞動檢查法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26危險性工作場所
27-29違反停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110727)
分類
乙類
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
甲類:
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