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土地法, §10, 物:滅失 權利:消滅 (原始取得VS繼受取得), 公法人VS機關 - Coggle Diagram
土地法
在臺灣的定位
憲法
王澤鑑 民法總則
行政學
公法
行政法
刑法
私法(平等、自由)
民
土地法34-1(民事特別法)
商
土地法的結構
1.地權
2.【地籍】核心
3.地稅
4.地用
5.徵收
面臨的現代化問題
土地法可用法條剩下20%運用
3.地稅:(1)平均地權條例(土地法特別法)(2)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特別法)
5.徵收:土地徵條例(土地法特別法)
1.地權:回歸民法
4.地用: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土地法使用
§1:土地+§10、12
§4:公有土地
§5:土地改良物:補償、徵收(有益費用)
自耕:平均地權
§5:建築物,法院見解,空間閉鎖
§2土地分類(現在無作用)+§41+§10
§4公產與私產
地權
中華民國土地產權
土地
(權利)
民法:權利能力
土§10II(×無主物先占)
公有
民法:一物一權
物權法定
地方有
直轄市/縣市
鄉鎮
國有
(中華民國「公法人」)
私有
民§759登記
§759-1
§758
自然人
私法人
§11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依民法規定
完全物權
定限物權
(地上權)
用益
擔保
土地法規定
過渡性權利(用益物權)
1.開墾:耕作權
2.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12
§10
§10II:權力:消滅
物:滅失
*原始取得/繼任取得
**絕對消滅:標的物滅失
法律:徵收
追及
定限物權 (2.3物與物權)
相對消滅:移轉
§10I:憲§143,以法取得所有權
物:滅失
權利:消滅
(原始取得VS繼受取得)
民法
公法人VS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