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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 (●法定記載事項, ●實質要件:, ●性質, ●空白授權票據, 基本行為:發票, 附屬行為: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行為。) -…
票據行為
●法定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1.有害事項→該票據無效(EX:附條件付款)
2.無益事項→本身記載無效,該票據仍有效(EX:背書附條件§36)
3.不生票據效力之事項→該記載事項無生票據效力,該票據仍有效,可能生民法上之效力
絕對應記載事項(§11Ⅰ本文)
相對應記載事項(§11Ⅰ但書)
得記載事項
●實質要件:
•意思表示瑕疵:得否適用民§92?
嚴格適用說
修正適用說:
個別修正適用說→為保護交易安全
一般修正適用說
全面排除說
•權利能力(民§16):出生至死亡
•行為能力:單獨為法律行為→形式判斷(年齡)
●性質
•
單獨行為說
(一個意思表示):
創造說:僅須完成票據記載
發行說:
作成證券+交付證券
Q&A:欠缺交付要件之法律效果為何?
(一)採發行說,
原則因欠缺交付行為,該票據行為無效。
(二)例外:
2.權利外觀理論:
票據行為人具有因行為,亦即有效票據外觀事實存在。
票據行為人具有可歸責性,如票據之遺失。
執票人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1.善意取得(§14Ⅰ反面解釋,為保護交易安全):
取得票據時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自無處分權人取得票據。
依票據法上之轉讓方式而取的該票。
執票人須支付相當之對價(§14Ⅱ)。
•契約行為說:意思表示合意+交付行為
●空白授權票據
•要件:
發票人已於票據簽名
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須將空白票據交付
需授權相對人空白補充
•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與否?
肯定說:
依據為§11Ⅱ
票據法施行細則§5 Ⅳ,有空白授權之規定
67台上3896
否定說:(通說)
§11Ⅱ為債務人之抗辯,與空白授權票據無關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最高70.18次決議:機關使者說
基本行為:發票
附屬行為: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