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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 - Coggle Diagram
破产法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形式、实体)
破产能力(资格)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标准)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我国破产法所采取
破产申请的受理
程序
法律效力
破产管理人
选任
选任方式
由法院选任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以法院选任为原则,也允许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
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
自然人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但书
应该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职责和监督
权利与义务
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有关辞去职务
聘用工作人员、提出报酬异议
监督
人民法院
债权人
职责
保管
清理
估价
处理
分配
概念
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物管理等事项的专门机构(也是破产企业在清算阶段的代表机构)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规则
债权人与受理主体(破产管理人)
债权的申报期限(30日<...<3个月)
要求
补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债券表的编制与核查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运行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若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对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列席人员
主席一人
债权人委员会
常设监督机构
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成员不超过9人,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破产管理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特点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清算、重整、和解
破产财产的清理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人员费用、手续费用)
概念
要件
范围
共益债务
概念
范围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合同之债
劳动报酬
侵权之债
破产债权
概念与特征
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规则
随时赔偿
破产费用优先赔偿
按比例赔偿
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的处理(终结破产程序)
概述
破产财产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财产的上位概念,两者除在适用阶段上有区别外,不存在任何区别,所以在破产法中二者不做区分
破产财产的范围
已有+新增
正向+反向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
破产撤销权
适用范围
与民事撤销权的关系
概念
破产追回权
概念(与撤销权区别)
存在情形
无效
出资人
撤销权
董事、监视、高管
破产别除权
期限
行使情况
概念
破产取回权
特征
不属于破产人所有
取回权人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绝对性、无条件性
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种类
一般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概念
破产抵消权
特征(与民法上抵消权的区别)
禁止
概念
破产财产
无担保
取回权
撤销权
有担保
别除权
破产债权
抵消权
债权人会议
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