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主題)
政治
環境保護
政治體系
政黨
君主制
君主立憲制
保留君主制,但透過立憲,樹立人民權利
議會
上議院
下議院
70位議員
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各洲議會各選出兩名
26名
最高元首由聯邦直轄區委任四名
吉隆坡2位
布城1位
納閩1位
由首相建議最高元首委任40名
222位議員
全數由全國大選中選出
所有法案經由議會討論,提交給最高元首
任期五年,可持續連任
選舉君主制
馬來西亞
真選舉君主制
僞選舉君主制
只要決定者(特定貴族)同意,君主人選便可由任何人擔任
如:神聖羅馬帝國
原先是選舉君主制,但因為某一家族長期把持國政,而只剩下一個選舉的儀式,但本質上是世襲制
如:中世紀晚期之歐洲
最高元首並非世襲,
而是由九州最高領導者輪流擔任
虛位
作為國家象徵,沒有實際權力
現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君主和議會內閣制的總統通常都屬於虛位元首
如中國國家主席,在不兼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共產黨最高領導人)和中央軍委主席(中共軍隊最高統帥)的情況下,便為虛位元首
主要原則:議會至上、法院獨立(公正)、人民的權力及自由不被侵犯等
防止君主專制,限制君主的權力,如不能私自修改及廢除法律、不得干涉議會運作、不得私自審判等
任期五年,依照第一次週期輪流擔任
1.森美蘭州嚴端
2.雪蘭莪州蘇丹
3.玻璃市州拉惹
4.登嘉樓州蘇丹
5.吉打州蘇丹
6.吉蘭丹州蘇丹
7.彭亨州蘇丹(現任)
8.柔佛州蘇丹
9.霹靂州蘇丹
優缺點
政府領導者(首相/總理)由最大黨的黨魁出任,可確保其提出的政策獲得支持
各部門首長(內閣)也是由首相從議會中決定人選(提交名單給最高元首),能使各部門配合行事
稱職的首相可不限任期,但也可隨時罷免(不信任動議)不稱職的首相
可能造成同黨互相包庇,使議會無法監督
當執政黨佔絕對多數(一黨獨大)時,會導致其他黨派幾無權力,遭邊緣化,喪失互相制衡的功能
若反對黨後來佔多數,則可能會使政府面臨不信任動議,導致內閣重組或議會重組,使得在特定時期會有政權頻繁更換的情況
不信任動議
通常由反對黨提出,意在使政府解散或施加壓力
過程
提出不信任動議
議會表決
通過
不通過
首相可選擇
向最高元首提出解散議會請求
辭職
可能因議會不能表達民意為由
同意
不同意
議會重組,直接進行大選
首相即刻辭職
權力分散
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議會
內閣
或指各執行機關
討論與表決政策、議題等,是國家的決策機構
執行政策,是國家運作的核心
通常由議會最大黨領袖出任及任命,因此立法與行政並沒有完全分離
在共和(總統)制國家中的類似體制為「彈劾」
議會至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承襲至英國「西敏寺制度」
權力
核准法案(形式上)
任命首相
解散議會
授勳
通常行使權力都是依照首相或內閣大臣的建議
下任最高元首是由當時各州元首中最德高望重者擔任
人民直接選舉
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