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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正犯與共犯, 刑訴分類的共犯, :red_flag:甲給乙1000萬,要乙殺了丙。甲構成#29,乙構成殺人罪的直接正犯, :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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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甲開車:客觀理論→共犯;主客觀擇一→正犯;犯罪支配→共同正犯
乙把風:客觀理論→共犯;主客觀擇一→正犯;犯罪支配→共同正犯
丙偷竊:客觀理論→正犯;主客觀擇一→正犯;犯罪支配→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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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被利用人之打擊錯誤?
丙對乙構成#271-1殺人未遂罪;丙對丁構成#276過失致死罪。
甲對乙構成#271-1殺人未遂罪的間接正犯;甲對丁構成#276過失致死罪。
:!:要注意甲對丁不是構成過失致死的間接正犯;因為間接正犯透過意識支配力,支配特定被利用者實現特定犯行,疏難以想像間接正犯有過失可能。
:question:甲交付照片給無責任的丙,要他殺乙,但誤殺成丁?
交付照片的行為:被害人的特定任務,交給被利用者。針對甲的二說:
(1)打擊錯誤理論(實務):一未遂一過失的想像競合。甲對乙:#271-2殺人未遂的間接正犯;甲對丁:#276過失致死罪
(2)權限交付理論(通說):取決於被害人特定任務交付被利用人。若有,則為客體錯誤;若無則為打擊錯誤。在本題中,是屬於被利用人於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之範圍,因此甲需承擔被利用人誤認之風險,論客體錯誤。構成#271-1殺人既遂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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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是否以有責任能力為必要?
實務見解:無責任之人等同於沒有犯意聯絡,因此不滿足主觀要件,不構成共同正犯。
通說(採此說):不以有責任能力為必要,只要有犯意聯絡即可,因為罪責獨立。因為評價年齡是放在罪責階層(S),這是評價個人的行為,但不影響評價行為不法(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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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通說:甲乙兩人的犯意聯絡範圍僅限傷害(#277-1),但不小心把人打死(#277-2),形成一故意一過失的加重結果犯。但共同正犯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因此不構成加重結果犯
實務見解(採此說): :lock: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例。因有客觀遇見可能,因此構成#277-2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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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涵攝時,可以夾雜風險升高理論論述,較有內容。如:甲提供一把槍給乙,雖然乙最後沒有使用槍,是毆打丙致死。但甲提供乙一把槍之行為,客觀上足以增加正犯乙之能力,亦即強化乙的犯意;因此根據促進理論,會構成幫助犯。再者,甲提供槍枝給乙的行為,也同時提升乙犯罪實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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