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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未遂犯, 有具體危險→#25普通未遂
無具體危險→#26不能未遂,不罰, 有重大無知→#26不能未遂,不罰
無重大無知→#25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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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預備犯可主張中止未遂嗎?
根據通說見解之舉重明輕法理,預備犯的不法內涵低於未遂犯的不法內涵;既然未遂犯都可以有中止未遂(#27),那不法內涵比較輕的預備犯也應該要可以適用。但因為法律限定已著手,因此用類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僅排除不利類推適用)。但是實務見解認為,因為預備犯還沒著手,因此不得適用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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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甲誤以為砂糖為砒霜,要殺乙,如何評價?
(1)(早期見解)客觀危險說:客觀上是否會造成法益侵害。→#26不能未遂
(2)具體危險說:#25普通未遂;#271-2殺人未遂
(3)重大無知說:#25普通未遂;#271-2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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