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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公務員義務, 懲戒&懲處, 公務人員之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對長官之命令:§17, 最廣義(國賠§2):國賠法上之公務員,…
公務員
公務員義務
服從義務
保密義務
保持品味義務
不為一定行為義務
財產申報義務
行政中立義務
公務員離職後旋轉門義務
懲戒&懲處
懲戒《公務人員懲戒法》
免除職務→終身不能擔任公務員
撤除(撤離現職)
剝奪減少退休(職、武)金
休職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書面警告)
救濟程序:對懲戒法院不服,得提起上訴或判決確定後再審
《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績、專案考績
記大過→二大過『免職』
記過
申誡
救濟程序:復審;免職→行政訴訟
政務官(縣市首長亦適用)→免職、撤職、剝奪、減俸、罰款、申誡
申訴、再申訴之標的:工作條件、管理措施(§77)→因§84無準用§72,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復審之標的:行政處分(§25)→行政訴訟(§72)
行政處分:
1.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J.266解釋理由書意旨,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該處分如有不服,得向司法機關聲明不服,該拒絕屬於行政處分。
2.身分關係改變
J.338解釋意旨: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認為有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者,於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員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
4.請求發給離職證明被拒
5.調任:主管調任非主管
6.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丙等
7.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申誡處分
8.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評定
公務人員之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對長官之命令:§17
→違法,報告義務
→長官認無違法,並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服從之→非書面署名,公務人員得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違反刑法,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
最廣義(國賠§2):國賠法上之公務員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2):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之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
狹義(公務人員懲戒法):政務官&事務官,不包括民意代表等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退休、保障法):常業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