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

依法行政(§4)

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

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優為原則)

干預行政:原則上要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443層級化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實現重大,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原則不用法律依據)

重要性理論,涉及公益及基本權

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牴觸

行政行為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法律或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法律或行政行為的意義非難以理解,並得使人民預見行為之效果。

授權明確性

J680: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源自於法律保留原則

平等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需有行政慣例之存在

行政慣例本身須合法,不牴觸法規

行政機關須享有裁量權

比例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7)

目的正當、適當性

必要性

衡量姓

誠信原則

禁反言

禁止權力濫用

禁止失效

信賴保護

信賴基礎:使人民產生信賴的公權力

信賴表現:不能只是單純主觀上的期待或期待,必須要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信賴值得保護→反面舉例:§119+J525

基於法治國家的法律安定性原則

信賴補償之方式:1.存續保障。2.損失補償
3.過渡條款

兩面兼顧原則(§9)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裁量合目的性原則(§10)

裁量瑕疵

裁量逾越

裁量怠惰:不知有裁量權存在或以為只有較小的裁量餘地

裁量濫用:違反平等、不當連結、比例原則

裁量瑕疵

裁量逾越

裁量怠惰:不知有裁量權存在或以為只有較小的裁量餘地

裁量濫用:違反平等、不當連結、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