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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省(憲§108) 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中央專屬權(憲§107) 中央立法並執行, 縣 省縣執行,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
地方自治
省(憲§108)
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森林、工礦、商業
教育制度
銀行、交易所制度
航、漁業
公用事業
水陸交通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保障
土地法
勞動法
公用徵收
全國戶口調查
移民、墾殖
警察制度
公共衛生
賑濟、撫卹、失業救濟
古蹟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水利、河道、農牧
合作事業
中央專屬權(憲§107)
中央立法並執行
外交
國防
國籍法、民刑商法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
中央財政、國稅
國稅、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事業
幣制、國家銀行
度量衡
國際貿易政策
縣
省縣執行,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縣§109)
縣立法並執行(憲§110)
省(縣)教育、衛生、實業、交通
省(縣)財經之經營
省市政
省(縣)公營事業
省(縣)合作事業
省(縣)農林、水利、漁牧、工程
省(縣)財政、省(縣)稅
省(縣)債
省(縣)銀行
省(縣)警政(警衛)之實施
省(縣)慈善、公益事業
憲§111
均權原則
爭議→立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