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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利的保護 - Coggle Diagram
兒少權利的保護
2.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相關措施
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必須要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
身心健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保護措施來保障
例:禁兒少菸酒/嚼檳榔/吸毒/看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出版品/超時使用3c
分級管理制度/禁止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社會安全
勞動基準法:針對童工加以保護
避免兒少與雇主雙方地位不對等,使其權益受到不法侵害
雇主不得僱用15歲↓從事工作
僱用童工須有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
工作內容不得包含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限制工作時間/不能對兒少性剝削
養育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的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
處罰對兒少性剝削
未受到妥善照顧的兒少:政府提供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提供照顧教育
特殊境遇
家庭突發生變故(如失親)
家庭功能不全
兒少未能受到適當教養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生活所需服務/措施
1.兒童權利的保障
家庭
社會基本單位
兒童及少年
身心尚未發展成熟
藉由保護/照顧措施來幫助適應社會
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大會1989年通過
18歲↓兒童是權利主體,
而非國家/父母附屬品
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權利
使每位兒童有機會發展潛能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民國103年通過
機構行使權力時,要符合有關兒童權利保障的規定
3.用法律為少年築起保護網
少年事件處理法
針對12歲↑~18歲↓少年所制定的法律
保護/教育取代直接刑罰
給曝險少年能夠有改過向善的機會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法院(庭):犯行輕微
例:竊盜罪
保護處分取代刑罰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法院(庭):
14歲↑且犯較嚴重事件
例:強盜罪
罪刑重大或認為用刑罰較適當者:
接受刑罰制裁
保護少年:少年刑事案件執行完畢3年後,
塗銷少年刑事紀錄,保障少年健全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