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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決定:, 行政訴訟法, ●原則:, ●類型:, 訴願管轄, ●提起訴願期間§30→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
●決定:
不受理(§77)
無理由決定(§79、82)
有理由決定
撤銷訴願(單純撤銷、撤銷發回、自行決定、情況決定)
怠為訴願命決定
職權撤銷
行政訴訟法
●審辦權之例外情況:
憲法爭議→大法官
選舉罷免→普通法院
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院
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
刑事補償→地方法院(刑事庭)
國家賠償→普通法院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
智慧財產權→智財法院
●種類: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外
之請求
確認訴訟
合併請求財產之訴
公益訴訟
國家賠償法
當事人
§9Ⅰ→該公務員(最廣義)所屬機關
§9Ⅱ→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類型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的賠償責任§2Ⅱ
主觀歸責要件:公務員須有
故意、過失
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責任§3
客觀歸責要件:『客觀上』設置或管理措施有欠缺即可,採無過失責任
賠償方法: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起,逾五年者亦同
程序:
書面先行主義
協商先行程序
國家賠償管轄法院§12→普通民事法院
●審級→三級二審
地方行政法院(第一級):
審理簡易案件、交通裁決事件、保全證據、保全程序、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
通常事件第一審、簡易程序或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級):
通常事件之上訴或抗告、高等法院移送簡易程序或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
●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停止執行§116→下命處分或形成處分
假扣押§293、294、295→金錢給付債務之履行
假處分§298、299、300→欲請求特定處分,該處分未做成前,應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交通裁決事件(交管處罰條例§87、行訴§237Ⅱ)→直接逕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則:
當事人主義原則:程序之開始、結束由當事人處分。
職權進行主義:係指訴願程序的進行與實施,由訴願機關依職權指定,不受當事人意思拘束。
●類型:
撤銷訴願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管轄
●提起訴願期間§30→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屬各機關
縣市政府
中央部、會、行、處、局、署
中央各院
所屬各機關
直轄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
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