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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政機關所採的懲罰性、制裁性措施。 - Coggle Diagram
行政罰: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政機關所採的懲罰性、制裁性措施。
●原則:§4→罪刑法定原則
適用§5→從新從優原則
●種類:
罰鍰、沒入 V.S.→刑罰的「罰金」、「沒收」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
影響名譽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
地方制度法§26ⅡⅢ→10萬元、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採「量的區別」):§26Ⅰ刑罰吸收行政罰
●行政罰之競合:
一行為不二罰
一行為數罰,採罰鍰最高額§24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一,分別處罰之§25
●責任條件及能力:
行為人需具備主觀可歸責性
§7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9 未滿14不罰;14~18得減輕;不能辨識不罰
●行政罰法§14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單一正犯理論→無教唆、幫助犯
●裁處時效§27→行政罰之裁處,經三年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分類
不予處罰
§7Ⅰ: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9Ⅰ:未滿14
§9Ⅲ:不能辨識
§11Ⅰ:依法令
§11Ⅱ:依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
§12:正當防衛
§13:緊急避難
得免除處罰
§8:不知法規
§12但:防衛過當
§13但:緊急避難過當
得減輕
§8:不知法規
§12但:防衛過當
§13但:緊急避難過當
§9Ⅱ:14~18歲
§9Ⅳ:辨識低落
行政執行
種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手段:
限制住居
拘提管收
行為不行為義務
間接強制§28Ⅰ
代履行→針對可替代性行為義務
怠金
→針對不可替代性行為義務、不作為義務
v.s
直接強制§28Ⅱ→可替代性或不可替代性行為義務、不作為均可
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