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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行政處分§92, 事項除外:, ●送達→§47職權為之, (資訊公開請求, 閱覽卷宗請求, 權利來源), 行政程序之迴避,…
行政程序
●行政處分§92
◎要素:
行政機關
公法行為
具體事件
單方行為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作成:
作成方式§100、110
說明理由§96、97
救濟方式§98、99
陳述意見§102、106
聽證程序§107~109
◎效力:
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人民不能以通常救濟方法予以變更撤銷
2.實質存續力:處分內容拘束相對人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
構成要件效力:處分內容對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力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中的事實認定與評價,在法有明文之情況下,對其他機關或法院產生拘束力
執行力: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得以行政處份為執行名義,自行對義務人強制執行
◎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與廢止
無效:§111
撤銷:行政處分具有瑕疵(係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撤銷
廢止:係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
◎附款:
種類§93: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款、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附款不當禁止連結§94
●行政契約:§135
◎種類:
和解契約§136
雙務契約§137
◎因公益而調整§146
◎情勢變更之調整§147
◎無效之態樣§142
◎自願接受強制執行§147
◎行政命令:
中標法§3→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標準、準則
行政規則→種類§109:組織性、作業性、解釋性
●行政事實行為(單純行政行為):不產生法律效果,僅生事實上效果
內部行為→EX:簽呈、指示
實施行為→EX:依法命發放救濟金
強制措施→EX:摘違章建築
認知表示→EX:觀念通知
其他→EX:退還溢繳稅款
●行政指導§165:係屬事實行為之一種
●行政計畫§163:其功能為做為行政發展之指導與協調的手段
事項除外:
外、軍、國安
外國人
刑事案件
考試院考題或評分
●送達→§47職權為之
◎由誰送達:
行政機關:以承辦人或辦理送達試務人員為送達人
郵政機關:以郵務機關為送達人,文書重要應用掛號
◎收受送達人:
§70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
§71對代理人
§69對無行為能力人、機關、法人或團體
◎送達處所:§72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補充送達§73Ⅰ
留置送達§73Ⅲ
寄存送達§74
公示送達§78
資訊公開請求
知的權利、言論自由、參政權
政府資訊公開法
我國國民
實體權利
任何時間
行政處分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閱覽卷宗請求
正當法律程序、聽審權
行政程序法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程序權利
行政程序開始後,至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間經過前
事實行為或程序性行政處分
僅能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174
權利來源
權利依據
請求主體
權利性質
權利行使期間
准駁性質
救濟方式
行政程序之迴避
自行迴避§32
申請迴避§33
範圍§3→機關: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
期間期日→§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