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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錯誤理論(一)構成要件錯誤, :red_flag:錯誤:主客觀對應不一致, :red_flag:甲誤丙為乙而殺了丙;仍構成#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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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甲誤丙為乙而殺了丙;仍構成#271。
「價」指法益,因此等價,意指法益相等。因乙和丙都是保護生命法益。所謂等價客體錯誤,意指同一性發生誤認,也就是認錯人。而主客觀對應理論所說的是,主觀上所想的事實,要能對應到客觀狀況。而本題中只要甲客觀上殺的就是人就夠了,人別不重要;也就是說,甲主觀上想殺的是人,而客觀上殺的也是人,就符合主客觀對應理論(有對應成功)。因此構成殺人既遂罪。(日本稱為,也就是有無符合法律規定,若符合,就不阻卻故意)
:red_flag:甲誤嬰兒為狗,而誤殺了嬰兒。刑法如何評價?在法律上,狗為物品,因此走毀損故意,但因為沒有殺到狗,所以構成毀損未遂;但台灣法律沒有這個罪;而嬰兒為人,但因為不是要殺嬰兒,甲沒有殺人故意,所以會構成#276過失致死。因此至多構成過失致死罪。
:red_flag:甲開槍想射殺乙,不小心射偏,誤殺丙。刑法如何評價?(沒有誤認問題)
因為對丙沒有殺人故意,因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276);對乙構成殺人未遂(#271-2)。依照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也就是說,打擊錯誤會對誤擊錯誤客體阻卻故意,討論過失;結論會成立想像競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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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甲希望乙溺死,但乙撞死了。
發生在因果歷程的主觀和客觀不一致造成的錯誤,主觀故意不會阻卻,因為對應理論不用像鐘錶齒輪般精確契合。非法律上重要偏離,仍在一般可預見範圍,不阻卻故意,仍構成#271-1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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