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犯罪三階論, :lock:Ch3, :lock:Ch4, :lock:Ch 6, :lock:Ch7, :pencil2:違法性認識錯誤, …
犯罪三階論
犯罪成立
前提
採社會行為理論
心素:行為受
意志支配
→排除反射動作、夢遊、無意識行為(睡眠中)、直接強制(如被推倒撞壞東西)
體素:外在身體活動;包含作為及不作為→排除思想犯
人類行為→排除動物、自然事件
侵害法益:具社會重要性
有意義的行為
心素:出於自由意志的
體素:外在身體活動
三階段理論
構成要件(T):具有推定(表徵)違法性的功能
主觀
一般要素:故意
類型
特殊類型
擇一故意:數個構成要件中,擇一實現構成要件
累積故意:同時實現數個構成要件
一般類型
直接故意:#13-1
間接故意:#13-2,容任理論
涵義
雙重作用:只要滿足構成要件故意(知+欲),原則上會自動推定有罪責故意(有無與法敵對之決心;不法意識)。除非涉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故意同時性(時點):排除事後故意及事前故意
構成要件具備知+欲;也就是認識+想要
特別要素:意圖
客觀
客觀歸責(結果歸責):結果可否歸責給行為人的行為
行為人行為是否實現法所不容許風險
排除
反常因果關係:依照一般生活經驗無從遇見
結果未在規範保護目的內
結果不具迴避可能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排除
被害人自我負責:有意識的自主投入風險
第三人行為介入:將會阻斷行為人最初對結果之客觀可歸責性
行為人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排除
生活風險(容許風險):考量行為人特殊認知
信賴原則
前提
2 more items...
降低既存風險:不得創造全新、獨立風險
因果關係(結果原因):造成結果的原因
條件因果關係(德派)
類型
雙重因果關係:單獨作用即可發生結果(全量)
累積因果關係:共同作用使可造成結果(半量)
概念
Step 1: 假設消除程序:若P則Q若非P則非Q
Step2:代入公式。若沒有甲下毒(~P),則乙不會死亡(~Q),因此甲下毒係乙死亡之
不可欠缺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條件,故具條件因果關係。
注意:假設因果流程,不影響條件因果之判斷
檢討:射程範圍過廣→客觀歸責理論,限縮行為人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日派):構成要件具相當原因
情狀:部分條文包含情狀。如#309公然侮辱罪之公然(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273義憤殺人罪之義憤
行為:如#320竊盜罪之竊取
客體:侵害或攻擊的對象。如#320竊盜罪之動產
主體:犯罪行為人。分一般犯、身分犯(如公務員、生母等)
構成要件錯誤
打擊錯誤:錯誤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
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複數行為
結果提前發生(爭議大)
著手前:討論過失犯
著手後:#271-1故意既遂罪;行為人需自行承擔防果風險(防止結果發生的風險)
結果延後發生
理論
(通說)
第一行為關鍵說
:行為人主觀想像與客觀實際之因果歷程,並未非重要偏離,而超出預見可能性範圍
自主雙行為理論
2 more items...
概括故意說
2 more items...
單一行為:非法律上重要偏離,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不阻卻故意;仍構成既遂罪
罪責(有責性)(S)
責任能力
分類
控制能力:是否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辨識能力(識別能力):是否有辨別是非對錯能力
具體判准
原因自由行為:在原因設定階段為自由狀態
階段:原因設定階段(喝酒)──藉酒壯膽殺人─→行為階段(殺人)
可罰性之見解
(德派)前置理論:為符合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將著手時點提前至原因設定階段,因為原因設定階段具備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原因設定和行為階段都是構成要件行為
間接正犯理論
例外說
:原則上不罰;雖然在行為當下沒有責任能力(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但此狀況是權利濫用,適用#19-3
要件
自陷狀態要能指向不法行為,要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在行為階段要實施不法行為
自陷狀態
類型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雙重故意;每個階段皆須有故意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可罰性漏洞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_#18:搭配#86感化教育
_#19:搭配 #87監護處分。完全喪失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阻卻罪責不法
_#20
不法意識與禁止錯誤
不法意識:主觀認為合法(即欠缺不法意識),但客觀是違法,因此有法律上的錯誤,稱為禁止錯誤
類型
直接禁止錯誤:主觀欠缺不法意識;也就是對於刑法規定無認識
間接禁止錯誤:主觀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
要件:#16
有正當事由
無法避免
寬恕罪責事由
_#23但書
寬恕原因:欠缺期待可能(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性手段的可能)
類型
強度型防衛過當:手段強度逾越必要性及適當性
延展型防衛過當(通說延伸而來):在緊張、急迫狀態下,防衛行為不中斷
_#24但書:避難行為過當:防衛手段逾越必要性及衡平性(利益衡量)
違法性(R)
阻卻違法事由
法定
_#22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事實上執行業務,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
客觀:在業務範圍內,且未逾越必要性
主觀:執行業務意思
_
#23正當防衛
要件
客觀
情狀
3 more items...
手段
4 more items...
主觀:具備防衛意識
核心概念:正對不正
_#21依法令及命令之行為
_#21-2:
要件
主觀
2 more items...
客觀
2 more items...
搭配法條:#\88(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92(逮捕現行犯之送交)
_24:緊急避難
核心概念:社會連帶性理論;每人都有義務犧牲些微利益,以保全他人重大利益
要件
客觀
情狀
2 more items...
行為
3 more items...
主觀:具備避難意思
超法定
推測承諾
客觀
法益持有人在理性上亦會承諾
無法取得必要承諾
主觀:基於被害人利益
義務衝突:保證人(具有特定身分關係)應履行作為義務。當兩作為義務發生衝突時,而其一發生不作為義務,此時可主張義務衝突。
得被害人承諾
客觀
被害人具有承諾能力:承諾能力係指理解承諾放棄之法益及侵害。有行為能力不代表有承諾能力
承諾無瑕疵
被害人放棄之法益係法律所允許:生命法益無從放棄
事前且明示承諾
被害人對法益具有處分權
主觀:行為人對於承諾之事實有認識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主觀欠缺不法意識
嚴格責任理論
視為禁止錯誤→#16,對該錯誤無可避免時,可阻卻故意責任
批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非法律評價的誤認
限制責任理論
類推構成要件錯誤,阻卻行為人故意,論過失
批判:背離三階理論,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事實無誤認
(通說)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責故意,另論過失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未遂說:客觀具備阻卻違法要素,可抵銷結果不法→討論未遂犯
(通說)既遂說:雖客觀阻卻違法要件成立,但主觀並無防衛意識,因此不合乎正當防衛成立要件
:lock:Ch3
:lock:Ch4
:lock:Ch 6
:lock:Ch7
:pencil2:違法性認識錯誤
:pencil2:違法性認識
:pencil2:容許錯誤
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pencil2:自陷行為
自招行為
:pencil2:正當化事由
容許構成要件
:lock:Ch 9
:lock:Ch8
:star:
:star:
:star: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