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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評述加拿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相關規定及實施情形。 - Coggle Diagram
請評述加拿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相關規定及實施情形。
行政中立乃政黨政治下的必然產物,然會造成行政中立之困境,實則為政黨與政府之分際,即公務人員與政黨活動之間,其分寸之拿捏,極為不易。
(一)行政中立專法:
加拿大並未特別訂定規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之專法,
惟現行《加拿大文官任用法》
(Public Service Employment Act)
界定公務人員「功績」(merit)之一
即是提供公正、公開、不受政治影響的公共服務,
亦即必須不受黨派影響(non-partisan)。
(二)加拿大《公共服務價值與倫理法》(Values and Ehics Code for the public Service)
1.從「自律」角度要求公務人員應遵守:
(1)尊重民主、
(2)尊重人民、
(3)正直識信、
(4)有效管理、
(5)卓越表現等五大核心價值。
2.其中有關「尊重民主」部分,公務人員必須做到:
(1)尊重法治精神,並秉持無黨派
及中立態度執行國會立法、政府政策及其他行政指令。
(2)忠誠執行領導者決策,並支持部會首長對國會及民眾問責。
(3)提供政策制定者所需要的所有資訊、分析
及建議,永遠保持開放、坦承、無私。
(三)行政中立做法
1.加拿大政府亦透過成立
「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確保每位公務人員均能提供
專業、廉正、功績制、無黨派的公共服務。
2.該委員會為
獨立機關
,直接向國會眾議院負責,
並設有專門
調查、申訴、保護及懲處機制
,
倘公務人員經確認
違反行政中立
原則,
則將視情節輕重施以
懲戒或革職處分
。
3.另加拿大亦於
2005年
制定《
公務人員揭露保護法
》(Public Servants Disclosure Protection Act),
鼓勵公務人員勇敢揭部門內不符法律、價值
或公職倫理等情事,包括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四)參加政治活動限制
1.加國政府早年禁止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惟後來考量公務人員亦應享有《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所揭櫫各項權利,
因此在《
公共服務價值與倫理法
》下增修相關規範,
主要內容包括
公務人員可以在沒有利益衝突、不具高曝光度、不公開揭露公職人員身分等原則下有限度參與政黨集會及募款活動、
擔任政黨志工、
在自家門外懸掛選人海報旗幟、
公開表態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等,
甚至可以經報准後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選舉
及成為正式候選人,
惟上揭行為均不得損害其公務人員身分所須具備之行政中立原則,否則將受到調查及處分。
2.加國「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
亦在其網站上提供跨商
及自我評量工具(Self Assessment Tool),
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前應先行評估風險。
此外,《加拿大文官任用法》規定,各部會負責督導人力資源管理之副首長(Deputy_Iieds)不得參與任何形式之政治活動。
(五)加國政府允許公務人員有限度參與政治活動,
包括在社群媒體上表達意見,
惟加國《公共服務價值與倫理法》規定
人員必須遵守「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
亦即不可公開批評政府政策
(除非政府政策明顯違法或危及民眾生命安全)。
因此公務人員對外是政治性發言須在
「言論自由 及「忠誠義務」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