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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 - Coggle Diagram
正當法律程序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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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卷宗§46
●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為主張或保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對與程序進行有關之事項有所了解。卷宗閱覽銓芝根據,亦在「當事人公開原則」及「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在於確認正當行政程序及當事人參與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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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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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申請抄閱卷宗遭受拒絕,而結果又受到不利處分,則當然可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提起撤銷訴訟。
反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之事件,人民於行政程序中或終結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遭受拒絕(駁回),而實體決定又受到不利益處分,人民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一併課予義務訴願(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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