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Coggle Diagram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权利概述
权利概念
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
由法律规范认可
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
西方权利观
自然权利观——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人人享有权利,洛克、卢梭
神学权利观
法律权利观——规范分析法学派:法律可以赋予权利,也可以限制、剥夺权利,哈特、奥斯丁
社会权利观——社会法学派: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和实现,涂尔干。狄骥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经济为基础
权利的分类
法律性质不同
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
涉及领域不同
政治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权利
人身权利
享有主体不同
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不同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如沉默权)
基本权利的概念
概念和特点
概念
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固定权利
许多国家称为基本人权,我国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
特点
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
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
防御性权利
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
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
类型
学理分类
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
被动地位——义务
消极地位——自由权
积极地位——受益权
能动地位——参政权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国家给予的自由
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
基本权利的性质
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
基本上享有宪法上所保障的所有一般性的基本权利
我国为公民,以国籍为确认条件
特殊主体
具有特殊性质的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只能享有一部分一般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法人和外国人
特定主体
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又基于特别的身份或处境享有某些特定权利
赋能老人儿童、华侨、残疾人、因政治原因避难的外国人
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德国公法上的“基本权的第三人效力”理论)
是法律效力,即如果某一规范在制定时有上位规范的授权或依据,它就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就是有效的
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反映了传统宪法理论适应西方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含义
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切实救济
方式
绝对保障方式
相对保障方式
折中型保障方式
限制
限制的类型
内在限制
外在限制
限制的主体
特定机关(立法机关)以特定方式(法律)限制
限制的目的
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此外,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也属于限制目的
方式
宪法限制
法律限制
限制的限制
限制的审查
人权
概念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观念进程
第一代: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第二代:社会主义运动后,公平正义平等,社会权、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第三代:二战后,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