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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章 刑法之用語, :red_flag:涵攝:個案事實套用到法律, :question:公營事業依採購法辦招標,監工及驗收員工是否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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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章 刑法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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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221, 222)
修法前:#221強姦罪(修法後為強制性交罪);「姦」性器官接合,所以修法前,沒有性器官相接合的話,會用猥褻罪,也就是性器官接合以外的犯罪。但因為發生高雄女童被棒子捅下體,只能用強制猥褻,修法後,強制性交是採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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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公營事業依採購法辦招標,監工及驗收員工是否為公務員?
公營事業招標,會經歷:公開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早期實務見解是前公後私;也就是招審決有問題,可透過申訴處理(有點像行政法的訴願功能)。履約驗收有問題,可透過民事仲裁或調解處理。
後來按照:lock:最高法院108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所有流程都是公務員。
→只要依法授權,從事與公共事務有關(如招標)都視為公務員
第一說:分割處理;第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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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里長登記不實的勞動服務,適用刑法#213條嗎?(里長是公務員嗎?)
由於從事機械和勞務性工作,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此不是身分公務員。再者,甲亦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蓋本件甲至多具有輔助性地位,因此其客觀行為並不具有公權力作用性質,因此非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因此甲不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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