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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28 條,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設立及合併 - Coggle Diagram
第一章 總則
1.直轄縣市政府執行單位→農業行政部門3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指導監督→事業主管會同主管機關.3
第 128 條
1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第二章 任務
保險部 :star:
重大投資不受公司法
128-3
出資投資審核辦法→中央主
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股份有限公司5-8
信用部 :star:
中央目的中央目(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依
銀行法
→中央目(農委會農業金融局)核准→得接受非會員存款5
業務輔導、資金融通→
農業行庫
辦理,辦法中央目會商
中央銀
辦法
內部稽核、逾放款、催收款、呆帳、設立許可、廢止、停辦、復業…
2.視第四條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產銷班、四健會、家政改進班.4
3.第四條→主管機關核准→共同經營、聯合經營,個人會員直接交易,組織經營辦法→中央主5-1
1.免稅→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合作社法→範圍,行政院訂4
6.農會經營事業四大部門 供銷、信用、保險、推廣
第三章 設立及合併
農事小組
鄉(鎮、市、區)農會→一村里一個小組為限;.11-3
除贊助會員,50人↓,按照會員分布、地理環境及村里區域,合併鄰近村里設一小組。.11-3
農事小組劃設後,因會員人數增減,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
但農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11-4